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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改革问答(之三)

1999-04-1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是如何确定的?

最高支付限额原则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是根据大额医疗费用人群分布情况测算确定的。1997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大致为2.6万元。根据对全国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绝大多数患病职工的年医疗费用都在3万元以内,超过3万元的未超过0.5%的人群。在北京市海淀区平均年龄大、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大病患者年医疗费超过年平均工资4倍的职工,也不到患病职工总数的0.4%。所以,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确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以解决绝大多数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

统筹地区如何具体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

考虑到各地医疗消费水平、管理条件的差异和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的不同,《决定》提出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确定。各统筹地区在制定这些具体的标准时,要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认真的测算和分析,综合考虑当地职工工资水平、医疗消费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既要考虑满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基金的承受能力,还要综合考虑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间的相互联系,统筹制定。同时,要注意不能因为支付少数人高额的医疗费用,影响大多数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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